一、实施部门:
上海市纤维检验所棉花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设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由国务院颁布,2006年7月4日修订。第13、15条,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三、规定审批条件法律文件: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共八部委联合颁布,颁布日期1999年9月2日。
第9条,具体内容:
国家储备棉管理部门下达国家储备棉收储、轮换、销售计划时,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确定入、出库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三、申请材料:
《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由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布, 颁布日期1999年9月2日。
第3条,具体内容:
承储单位填写《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或《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报验,报验方式为电话传真。公证检验与储备管理实行计算机联网后,可通过网络进行报验。
四、审批流程:
1.国家储备棉管理部门下达国家储备棉计划,并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
2.承储单位确定入、出库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
3.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受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指令实施公证检验;
4.经公检合格确定入储的棉花,粘贴“国储公检”标识并出具公检证书;
5.入库一年内的棉花出库时不重新检验,超过一年需进行检验并换发证书。
(上述流程及环节均依据《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